注意!这几种情况保险不理赔

  • 2019/8/31 16:15:29

导读:通常情况下,在购买保险后,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,但有的人或疏忽大意,一不小心就触及保险合同中的“责任免除”条款,比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、触及法律法规、未保留事故现场等,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。

今天小编来结合典型案例,给大家提个醒避免那些可能影响理赔的行为,真正让保险为每一位投保人撑起一把有效的“防护伞”。

案例一

董某有严重的哮喘病史,曾两次因支气管哮喘、过敏性鼻炎住院治疗。

2017年3月,其母鞠某为董某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,但鞠某却并未将董某的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。同年11月,因支气管哮喘、变应性鼻炎、左肺结节,董某住院治疗。出院后,董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要求其进行体检,但被董某拒绝。

2018年1月17日,保险公司告诉董某,即日起解除保险合同,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理赔责任。于是,董某诉至法院,请示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,并赔偿保险金1万元。

经审理认为,在签订保险合同时,鞠某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董某的病史,而且在保险公司发现董某隐瞒健康状况后,董某又拒不配合体检,在此情况下,保险公司解除与鞠某、董某的保险合同,符合法律规定。

最终,依法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。

在签订保险合同时,应当秉持诚信原则,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相关情况,否则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,一旦不幸发生保险事故,将得不偿失。

注意!这几种情况保险不理赔

案例二

2015年3月27日,张某给自己家的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,保险时间为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,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“家庭自用汽车”,且张某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也为“非营运”。

2015年7月28日,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,在接送网约车乘客途中与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,程某受伤入院治疗。后来,程某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8万元,但保险公司认为其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内免赔。

经审理认为,事故发生当日,张某驾驶家庭用车,通过打车软件接下网约车订单,接送网约车乘客,其行为已经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,且张某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,造成交通事故。

最终,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,张某赔偿剩余16万元。

市民在购买保险后,如果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,使保险标的也就是被保险的物品,危险性显著增加的情况,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,让保险公司确定否解除合同或调整保费。

当然,如果解除保险合同,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,将未履行部分的保费退还投保人。但是,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,一旦因保险标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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